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环境下,若行为人因涉及某个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且未抓获行为人的前提下,有可能会被列为网逃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这是公安机关办理网上追逃的法律依据,据此衍生出两个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行为人时,若行为人在异地被抓获到案,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二是被抓获的网逃人员被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通俗来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拘留期限根据行为人涉案事实及案件情况,一般为3日或30日,对于单人单案,最长拘留期限可以达到7日,对于特殊情况,可以最长拘留30日。
同样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在被拘留之日起就已经开始计算刑事拘留时限,并在对应的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由轻到重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而在实践中,网逃人员被异地抓获后往往会被临时羁押在抓获地的看守所。在此情形下就涉及行为人羁押期限的计算,否则容易导致超期羁押问题。
行为人在异地被抓获后的临时羁押其实就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措施,只是刑事拘留执行机关并非案件的真正主办单位,对行为人的拘留已经实际执行中,刑事办案期限已经开始计算,若案件的主办单位怠于将行为人提解回办案地点,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被无限期羁押,不利于行为人权利保护。
综上,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虽无临时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网逃人员被异地抓获后还是应当根据规定第一时间通知案件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将行为人提解回办案地,该期限应严格依据案件情况适用相对应的刑事办案期限(7日或30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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