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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王敬东)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新国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博山交警大队宣传科科长崔小冰介绍,“头盔‘新国标’”填补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标准的空白,也是我国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7月1日起实施的“头盔新国标”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标准。新增了三个安全性能指标,分别为:头盔护目镜的耐磨性(雾度)、头盔壳体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头盔表面摩擦力。
根据适应对象,头盔“新国标”将头盔分为A类盔和B类盔,A类盔为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B类盔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最高时速不大于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乘员。
近年来,随着大家对“一盔一带”交通安全认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交警部门的宣传教育、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骑车乘车佩戴好安全头盔”已经被大部分骑乘人员接受认可。
“但仍存在部分驾驶员头盔‘带而不戴’的情况。”崔小冰告诉记者,仅6月份博山交警就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4012起,劝导纠正6881起,辖区安全头盔佩戴率达75%以上。
“选择、佩戴合格头盔成为关乎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博山交警大队民警尚思奇说:“从以往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则能够使骑乘人员的受伤率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编辑:张剑 二审:王磊 终审:于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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